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1执11402号申请执行人彭小梅,女,196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代理人徐慧,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东开兰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法定代表人叶润棠。被执行人叶润棠,男,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彭小梅与广东开兰面粉有限公司、叶润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1民初176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0122229.8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核实,广东开兰面粉有限公司已进入重组程序,审理法院为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叶润堂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互联网存款、无证券登记、无保险登记、无外投资等财产。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叶润堂名下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侨兴北路×号×号房屋、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侨兴北路×号×号房屋、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大道×号珑城半山×幢房屋三套。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叶润堂名下车牌号为×××和×××的汽车二辆,因未实际控制车辆故无法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1民初176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惠楠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许 冬
书 记 员 李宇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