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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8执19080号

刚攸梓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0-06-3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刚攸梓;曹军;张彦斌;何君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19080号

申请执行人:刚攸梓,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代理人:李阳,北京证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曹军,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淮阳县。

被执行人:张彦斌,男,196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荣阳市。

被执行人:何君彦,女,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郑州市。

委托代理人:杨红,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律师。本院在执行刚攸梓与曹军、张彦斌、何君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我院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经我院主持,现刚攸梓与何君彦达成执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 玲

审判员 张瀚文

审判员 曹彦青二○

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郭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