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2502执768号
申请执行人:王文达,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擎,男,满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达与被执行人李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文达依照(2018)内2502民初234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法院执行欠款114099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19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和执行通知书,2019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信息、有一辆蒙A5F119神龙-富康牌汽车,本院已对其户籍进行查封但因无法找到车辆故无法处置。本案现尚有114099元的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依丽娜
审判员邓燕
审判员杜鹏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琪 哈 日 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