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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2502执768号

王文达与李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0-07-02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文达;李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2502执768号

申请执行人:王文达,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擎,男,满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达与被执行人李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文达依照(2018)内2502民初234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法院执行欠款114099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19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和执行通知书,2019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信息、有一辆蒙A5F119神龙-富康牌汽车,本院已对其户籍进行查封但因无法找到车辆故无法处置。本案现尚有114099元的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依丽娜

审判员邓燕

审判员杜鹏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琪    哈    日    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