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6565号之一原告深圳品观联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前进路西侧冠利达大厦一栋501-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5197557X。法定代表人孔月根。被告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山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055382683U。法定代表人王淼。
原告深圳品观联合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上述被告价值人民币264820.05元的财产,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64820.05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阎 芸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叶莉晶(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