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823执399号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中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被执行人刘富祥,男,56岁,汉族,现住内蒙古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郭爱玲,女,46岁,汉族,现住同上,系刘富祥的妻子。本院在执行巴彦淖尔市中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刘富祥、郭爱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刘富祥、郭爱玲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5000元、受理费88元、执行费125元。经启动总对总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不动产、动产、工商登记信息,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为当地精准扶贫对象,且因疾病二被执行人已丧失劳动能力,主要经济收入是耕种10亩土地,无其他经济来源。多次电话通知申请执行人前来终本约谈,均未前来。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将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回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茹志伟
审判员 苗 旺
审判员 申光全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田 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