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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802执642号

常纲、张国强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常纲;张国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802执642号

申请执行人:常纲,男,1983年3月24日出生,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从日龙,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国强,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现住承德市双桥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纲与被执行人张国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冀0802执6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程志献

人民陪审员  蔡晓荣

人民陪审员  康凤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