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81执17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吴光富,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住瑞安市。 被执行人钟洛,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 申请执行人吴光富与被执行人钟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81民初15457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8年12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钟洛向申请执行人偿付案款35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现查明:
一、被执行人钟洛名下金融机构账户仅有小额存款,均无执行价值。
二、被执行人钟洛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被执行人钟洛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四、被执行人钟洛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
五、被执行人钟洛另有债务在本院立案执行,案件均已程序终结。 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点对点”、“总对总”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 因被执行人钟洛违反财产申报制度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被执行人钟洛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并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钟洛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钟洛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浙0381执175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钟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金秀哲
审 判 员 林 瑞
审 判 员 薛远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代)
书记员 林达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