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甘0802民初3234号

陈某与朱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1-09-02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某;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甘0802民初3234号

原告:陈某。

被告:朱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朱某连带保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朱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9750元(按约定利息月利率1.5%计算至2019年6月4日),2019年6月4日之后的利息计算至被告还清之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朱某、高正英系朋友关系。2018年5月4日,高正英因家庭生活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借期一年,月息1.5%,半年清算一次,同时,被告朱某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借款期间,高正英突然失踪,无奈之下,原告要求被告朱某偿还借款本息,但被告朱某以没钱为由推脱不给。现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朱某辩称:借款及担保是事实,但是朱某没有钱,不愿意归还借款。原告陈某提交的借款合同及转账凭证,被告朱某没有异议,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以上已经确认的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8年5月4日,高正英向原告借款50000元,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的借款金额为50000元,月利率1.5%,借款期限1年,于2019年5月3日本息结清。高正英在借条上签名,被告朱某在担保人处签名。因二被告没有及时归还借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担保人朱某承担还款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朱某作为此笔借款的担保人,应依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朱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清偿原告陈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截止2019年6月4日的利息9750元。2019年6月4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5%支付,付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4元,减半收取647元,由被告朱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中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斌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