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103执1940号 郭延超与杭州沃宇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103民初7600号判决书,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杭州沃宇运输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缴纳案款16009.32元、案件受理费125元、申请执行费14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