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吉0322民初1885号

梨树县万发镇守信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刘军、付立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07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梨树县万发镇守信农民专业合作社;刘军;付立影;齐占伍;李春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吉0322民初1885号

原告:梨树县万发镇守信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徐俊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胜,男,1959年3月19日生,汉族,现住梨树县。

被告:刘军,男,1976年11月6日生,汉族,现住梨树县。

被告:付立影,女,1979年4月8日生,汉族,现住梨树县。

被告:齐占伍,男,1981年6月13日生,汉族,现住梨树县。

被告:李春凤,女,1981年6月3日生,汉族,现住梨树县。

原告梨树县万发镇守信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刘军、付立影、齐占伍、李春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梨树县万发镇守信农民专业合作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军、付立影、齐占伍到庭参加诉讼,李春凤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梨树县万发镇守信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刘军、付立影立即给付欠款本金100000.00元及月利1.2分,利息结算到此款全部给付为止;2、判决被告齐占伍、李春凤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4日被告刘军、付立影由被告齐占伍、李春凤两人担保在原告处借款100000.00万元,并签订社员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利息为月利1.2分,逾期未还追加50%利息,到还款日期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处要取此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给付,无奈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刘军、付立影辩称:孙守忠与刘军是一个单位的,是朋友关系,2016年,孙守忠找刘军用刘军名在原告处贷的款,贷多少钱当时我们也没看,利息是多少当时也不清楚,让我们签字就签字了,签完字之后我们就走了,我们也没看到钱,当时孙守忠是监事长,我们这期间没有接到原告要钱的通知,我们以为孙守忠都还了,直到接到起诉书才知道钱没还,我们一直在联系孙守忠,多次联系也没联系上,我们没花到钱,我们也不能还这个钱。齐占伍辩称:我和孙守忠是朋友关系,他找我担的保,我和刘军、付立影是姑舅连桥关系,当时孙守忠用钱,用刘军的名贷的款,没说多少钱,就让我签的名,具体多少钱我不清楚,我没看到钱,我不能还这个钱。李春凤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刘军与付立影系夫妻关系,齐占伍与李春凤系夫妻关系。2016年5月4日,梨树县万发镇守信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刘军、付立影、齐占伍、李春凤签订《社员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刘军、付立影向梨树县万发镇守信农民专业合作社借款100000.00元,借款期限至2017年5月4日,借款年利率14.40%,逾期按借款利率加收50%计收利息,齐占伍、李春凤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2年,借款期满后,刘军、付立影未按合同约定返还借款本息,另查,梨树县万发镇守信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9年4月15日网上向本院申请立案。

本院认为,梨树县万发镇守信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刘军、付立影之间借贷关系清楚,刘军、付立影应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且梨树县万发镇守信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齐占伍、李春凤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所述,梨树县万发镇守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刘军、付立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给付梨树县万发镇守信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5月4日起,按本金100000.00元,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时止);

二、齐占伍、李春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刘军、付立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瑞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洪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