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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2502执219号

宋志英与龚海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0-07-02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志英;龚海青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2502执219号

申请执行人:宋志英,女,汉族。

被执行人:龚海青,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志英与被执行人龚海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宋志英依照(2018)内2502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欠款202150元及利息。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19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和执行通知书,2019年4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19年6月2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信息、无车辆信息。本案现尚有202150元及利息的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依丽娜

审判员邓燕

审判员杜鹏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琪    哈    日    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