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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1执940号之一

何睿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2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何睿;常金海;北京月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月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1执9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睿,男,汉族,1987年7月31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北京月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云景南大街29号。执行事务合伙人常金海。被执行人北京月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春秀路1号迤南105室。法定代表人常金海。被执行人常金海,男,汉族,1976年11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何睿与北京月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月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常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的(2017)京0101民初24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睿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9120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5月8日将被执行人常金海名下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榆景苑二区××号楼×层×单元×××号、北京市通州区芙蓉园×××号楼××层×单元××××号房产共计二套予以轮候查封;于2019年6月21日将被执行人常金海名下车牌号为×××的小汽车一辆予以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控制上述车辆。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其他车辆登记信息、无其他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北京月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被执行人北京月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分支机构,被执行人北京月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无对外投资。现本院已将三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以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常金海可供执行公积金,亦未发现三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北京月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月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已不在原址经营,常金海已不在原址居住,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京0101民初24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汪 霄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高思聪

书 记 员  李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