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2502执108号
申请执行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煤矿。
被执行人:刘权,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锡林郭勒盟鑫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锡林浩特市锡林郭勒盟鑫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依照(2018)内2502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欠款134517元及利息,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19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刘权发出报告财产令和执行通知书;2019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刘权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控被执行人刘权银行存款2396.36元,剩余欠款经查控被执行人刘权名下有汽车一辆,本院已进行查封但无法处置,另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本案现尚有132120.64元及利息的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依丽娜
审判员 邓燕
审判员杜鹏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琪哈日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