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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347号

陈建文、周振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0-12-2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建文;周振广;凌香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347号

申请执行人:陈建文,男,汉族,1972年4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周振广,男,汉族,1979年5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平江县。

被执行人:凌香,女,汉族,1984年9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平江县。 申请执行人陈建文与被执行人周振广、凌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粤0305民初第49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款项共计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执行文书公告送达。另经向银行、房产、工商、车管等部门及全国查询系统查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周振广名下的公司股权,查封了被执行人凌香名下的车辆,冻结了其名下的银行账户及公司股权,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麦贤勤

审判员  杨 睿

审判员  石登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蔡仲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