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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682民初3483号

于传强与弘盛地产有限公司莱阳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0-05-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于传强;弘盛地产有限公司莱阳分公司;烟台富邦典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82民初3483号

原告:于传强,男,汉族,1969年10月13日出生,住莱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景丽,山东今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弘盛地产有限公司莱阳分公司,地址:莱阳市军民路(庄子村)。

法定代表人:王振城,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烟台富邦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张传志,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传强撤回对被告弘盛地产有限公司莱阳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于传强自愿负担。

审判员  徐中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