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02财保1291号解除保全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817790764H。
负责人:张猛,系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昀鸰,系北京市中银(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明月,系北京市中银(沈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韩强,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现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提出的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案件申请费32元,退还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
审判员 李学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娇娇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