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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702执391-1号

王艳凤与潘振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09-03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艳凤;潘振宇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702执391-1号

申请执行人:王艳凤,女,1963年3月13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

被执行人:潘振宇,男,汉族,1980年11月3日生,现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王艳凤与被执行人潘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2018)吉0702民初371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潘振宇未履行调解内容,申请执行人王艳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艳凤和执行人潘振宇达成协议,本案将终结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的(2018)吉0702民初3713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京 孝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方兴(兼)

书记员 张 成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