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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03民初3037号

赵志平与王刚、商丘大千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04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志平;王刚;商丘大千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03民初3037号

原告:赵志平,男,汉族,1973年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珂,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刚,男,汉族,1975年10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商丘大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二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传领,商丘市睢阳区应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志平诉被告王刚、商丘大千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王艳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聂静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