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03民初3037号
原告:赵志平,男,汉族,1973年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珂,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刚,男,汉族,1975年10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商丘大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二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传领,商丘市睢阳区应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志平诉被告王刚、商丘大千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王艳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聂静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