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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执2360号

吴来锋、王金泉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10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吴来锋;王金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9执2360号 申请执行人吴来锋,男,汉族,1981年12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被执行人王金泉,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住址江苏省沛县。 申请执行人吴来锋与被执行人王金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6民初91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金泉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789438.5元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滕树全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