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内0502执1287号

通辽市恒泰农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乔乃臣、乔乃恒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06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通辽市恒泰农机商贸有限公司;乔乃臣;乔乃恒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502执1287号 申请执行人通辽市恒泰农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瑞丰农机市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桂敏,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乔乃臣,男,1988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乔乃恒,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辽市恒泰农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乔乃臣、乔乃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通辽市恒泰农机商贸有限公司依照本院作出的(2018)内0502民初136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法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乔乃臣、乔乃恒给付申请执行人通辽市恒泰农机商贸有限公司农机款15700.00元,支付利息8007.00元,案件受理费197.00元,合计23904.00元。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19年3月25日前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2019年3月15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于2019年6月22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向其告知相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须知,尚有23904.00元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少杰

审判员  魏天成

审判员  刘亮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伟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