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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5执410号

付兰成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0-12-04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付兰成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05执410号 付兰成,住所地鹿泉市,联系方式131××××6913。 谢玉美,所在地石家庄市新华区翔翼路10号1-3-202室 申请人付兰成与被执行人谢玉美(案由)一案,本院(或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xxx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冀0105民初3321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元,缴纳执行费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xxxx年x月x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xxxx年x月x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或查控到银行存款元,已经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三、xxxx年x月x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或查找到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并查封、冻结)。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xxxx年x月x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 五、xxxx年x月x日对被执行人的土地、房产、车辆(写明证号)进行司法网络拍卖,拍卖款元(或者经拍卖变卖后以元流拍,申请执行人接受以物抵债,抵顶欠款元;或者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 六、本案中查封的xx财产,因系轮候查封,本案不具有处置权,并已经与首封法院沟通(或者其他权利主体在被查封的xx财产上存在优先权,申请执行人要求不进行处置); 七、xxxx年x月x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或者查到银行存款元,已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八、xxxx年x月x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或者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者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财产线索,逾期未提出异议); 九、依法将被执行人谢玉美限制高消费(或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者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通过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xxxx作出的(2018)冀0105民初3321号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x x x

审判员 x x x

审判员 x x x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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