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3执1541号
申请执行人:段三寿,男。
被执行人:李卫国,男。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8年10月18日审结,该案(2018)湘0103民初3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40000元,违约金10000元,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268元(以5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暂从2019年1月27日起计算至2019年6月21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100元,案件执行费650元,以上合计5301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卫国的银行账户存款5301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荆钊
审 判 员 蒋维
审 判 员 李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李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