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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3执1541号

段三寿、李卫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19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段三寿;李卫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3执1541号

申请执行人:段三寿,男。

被执行人:李卫国,男。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8年10月18日审结,该案(2018)湘0103民初3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40000元,违约金10000元,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268元(以5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暂从2019年1月27日起计算至2019年6月21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100元,案件执行费650元,以上合计5301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卫国的银行账户存款5301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荆钊

审 判 员  蒋维

审 判 员  李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李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