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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802民初1805号

阙沛清与李家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1-29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阙沛清;李家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802民初1805号

原告:阙沛清,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劲,广东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家亮,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原告阙沛清诉被告李家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阙沛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家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事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阙沛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70000元,并自2018年9月30日起,以所欠货款为基数,按日0.2%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3月20日,被告尚拖欠原告货款本金及违约金共计9394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8日,被告因芦苞水闸清河道工程,向原告购进柴油11.995吨,但其一直未向原告支付货款。后经原、被告双方确认,截止至2018年9月30日,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70000元,被告承诺该货款于2018年10月11日前付清,逾期未付的,自2018年9月30日起,以其所拖欠货款70000元为基数,按日0.2%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在原、被告直接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仍一直拒绝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至本案起诉之日,被告仍欠原告货款本金70000元及违约金未付清,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向法院起诉,请依法作出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李家亮没有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阙沛清经营清远市清城区龙塘定安油料部,从事汽油、柴油、煤油零售生意。2018年9月8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柴油11995千克,约定总价70000元。2018年9月30日,被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货(油)款70000元,定于2018年10月11日前还清,逾期未付,则从出具欠条之日起,每日按欠款金额的0.2%作为违约金。并将《欠条》交由原告收执。后被告逾期未还款,原告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李家亮作为买受人应向原告(出卖人)支付对应货款。被告李家亮拖欠原告货(柴油)款7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给原告收执的《欠条》证实。根据债务应当清偿的原则,被告应支付拖欠的货(柴油)款70000元给原告。关于原告主张自2018年9月30日起,以所欠货款70000元为基数,按日0.2%的标准(相当于年利率72%)计付违约金的请求,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违约金应从2018年9月30日起,以7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至付清之日止。被告李家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无提供书面答辩,视为被告李家亮自动放弃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家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货(柴油)款70000元及违约金(以7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9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付清之日止)给原告阙沛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4元,由被告李家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鑫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彦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