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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5执2254号

马驰骋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驰骋;望松(福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5执2254号

申请执行人:马驰骋,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被执行人:望松(福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浦县绥安工业区黄仓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建生,董事长。马驰骋申请执行望松(福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京0115民初125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马驰骋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望松(福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给付赔偿金116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货款1160元及案件受理费6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望松(福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望松(福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的机动车。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望松(福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马驰骋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望松(福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马驰骋申请执行的赔偿金116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货款1160元及案件受理费60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确认,被执行人望松(福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马驰骋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望松(福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望松(福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马驰骋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驰骋发现被执行人望松(福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元凯

审判员赵鑫

审判员任爱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君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