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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221执283号

刘义贤申请付玉华、刘桂平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07-12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望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义贤;付玉华;刘桂平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1221执283号申请执行人刘义贤,女,1954年5月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望奎县。被执行人付玉华,女,1967年2月2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望奎县。被执行人刘桂平,男,1989年2月2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望奎县。本院在执行刘义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付玉华、刘桂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6200元。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及传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刘桂平名下登记有夏利牌轿车一辆,经询问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要求执行此车辆。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登记信息。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执行程序。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黑1221民初1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立军

审判员  尉静宏

审判员  孙 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