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固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222执3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贾继德,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
被执行人:薛卫国,男,198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被执行人:薛永来,男,1961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继德与被执行人薛卫国、薛永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9年6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内0222执3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红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魏 凯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