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4221民初2116号
原告:黄凯,男,199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额敏县。
被告:赵甜甜,女,汉族,住额敏县。 原告黄凯与被告赵甜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黄凯于2019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凯以“被告赵甜甜已给付”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黄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黄凯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黄凯负担。
审判员 王 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雅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