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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4221民初2116号

黄凯与赵甜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07-17
所属地区
额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凯;赵甜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4221民初2116号

原告:黄凯,男,199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额敏县。

被告:赵甜甜,女,汉族,住额敏县。 原告黄凯与被告赵甜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黄凯于2019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凯以“被告赵甜甜已给付”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黄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黄凯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黄凯负担。

审判员 王 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雅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