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303民初1456号
原告:王振宝,男,1971年2月7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王洪,女,1962年12月22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王玉明,女,1959年12月8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胡瑞莲,女,1956年2月2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胡立跃,男,1960年1月1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王军,男,1964年11月18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郑娟,女,1979年2月26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原告王振宝与被告王洪、王玉明、胡瑞莲、胡立跃、王军、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王振宝于2019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振宝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宝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00元,减半收取计4,400.00元,由原告王振宝负担。
审 判 长 孙建军
人民陪审员 赵爱华
人民陪审员 尹尊明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薇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