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991民初393号原告陈东进,男,1976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城南新区。被告卞如海,男,1968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
原告陈东进诉被告卞如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东进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卞如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东进自愿撤回对被告卞如海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东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东进负担。
审判长 徐连成
审判员 陈红霞
审判员 卞仁彪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姜 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