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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991民初393号

393陈东进与卞如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东进;卞如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991民初393号原告陈东进,男,1976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城南新区。被告卞如海,男,1968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

原告陈东进诉被告卞如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东进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卞如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东进自愿撤回对被告卞如海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东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东进负担。

审判长  徐连成

审判员  陈红霞

审判员  卞仁彪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姜 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