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鲁0211执2048号

张开品、李砚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26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开品;李砚威;青岛新经济广告有限公司;青岛爱都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211执2048号

申请执行人:张开品,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申请执行人:李砚威,女,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青岛新经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黄浦江路**。组织机构代码:16365716-2。

法定代表人:张万泉,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爱都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黄浦江路****组织机构代码:05307798-4。

法定代表人:唐维青,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开品、李砚威与被执行人青岛新经济广告有限公司、青岛爱都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6)鲁0211民初28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要求被执行人返还购房款120679元、支付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75元、公告费900元。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在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开立的账户、不动产登记中心所记载的不动产等财产进行查询等,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余额太小不足以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青岛新经济广告公司名下房产、土地一宗。2018年10月27日,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青岛新经济广告有限公司名下金邦商城201、301商业及401办公用房,竞买人青岛智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保证金1500万元参与竞拍并成交,但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齐拍卖尾款,经本院通知催告,该公司至今仍未缴纳。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联系,告知其本院的查询情况、执行情况,并询问其是否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其称无法提供;本院告知其如发现被执行人存在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嘉强

审判员  安丰琦

审判员  李 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