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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24民特61号

王伟林、何金成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24
所属地区
江苏省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王伟林;何金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724民特61号

申请人:王伟林,男,1984年3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楼,男,1968年3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

申请人:何金成,男,1984年1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伟林、何金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9年6月18日经灌南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何金成赔偿原告王伟林因交通事故所致各项损失80000元,于协议签订时当场兑现30000元,剩余50000元自2019年7月起,于每月26日给付10000元至结清为止;剩余损失,原告王伟林自愿予以放弃;

二、如有任一期不按时兑现,被告何金成自愿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以逾期款项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王伟林、何金成于2019年6月18日经灌南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浦汉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田恒祥

书 记 员 李莎莎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