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724民特61号
申请人:王伟林,男,1984年3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楼,男,1968年3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
申请人:何金成,男,1984年1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伟林、何金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9年6月18日经灌南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何金成赔偿原告王伟林因交通事故所致各项损失80000元,于协议签订时当场兑现30000元,剩余50000元自2019年7月起,于每月26日给付10000元至结清为止;剩余损失,原告王伟林自愿予以放弃;
二、如有任一期不按时兑现,被告何金成自愿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以逾期款项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王伟林、何金成于2019年6月18日经灌南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浦汉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田恒祥
书 记 员 李莎莎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