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宁0106执140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行营业部,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执行人:何慧珍,女,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由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宁0106民初47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3096997.05元(含执行费447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登记信息、工商注册信息、互联网银行、公积金信息、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进行了二次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何慧珍无银行存款,名下无房屋、土地登记信息、工商注册信息,互联网银行无存款,无公积金信息、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且已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宁0106民初47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立军
审判员 秦慧超
审判员 杨天成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