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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宁0106执1407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行营业部与被执行人何慧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07-30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行营业部;何慧珍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宁0106执140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行营业部,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执行人:何慧珍,女,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由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宁0106民初47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3096997.05元(含执行费447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登记信息、工商注册信息、互联网银行、公积金信息、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进行了二次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何慧珍无银行存款,名下无房屋、土地登记信息、工商注册信息,互联网银行无存款,无公积金信息、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且已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宁0106民初47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立军

审判员  秦慧超

审判员  杨天成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