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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921行审104号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县茅草街杨记南货店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07-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县茅草街杨记南货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湘0921行审104号

申请执行人: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南县南洲镇林荫路。

法定代表人:徐向荣,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鑫,女,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南县茅草街杨记南货店,住所地:南县茅草街镇集贸市场。 经营者:杨超,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县。 2019年6月21日,申请执行人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南食药工质监处字【2018】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现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已超过法定期限,且不存在正当事由,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程 琨

审 判 员  聂 杨

人民陪审员  熊姣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龚华林 代理

书记员  陈 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