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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204执1525号

胡某犯强迫交易罪追缴罚金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18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胡某

裁判文书全文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204执1525号被执行人胡某,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胡某犯强迫交易罪追缴罚金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胡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胡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胡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同时本院通过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孙福星

审判员  杨子敬

审判员  齐海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宏伟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