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181执806号
申请执行人:童开国。
被执行人:彭宇。关于童开国申请执行彭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8)云0181民初22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
一、解除原告童开国与被告彭宇于2017年11月1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
二、由彭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退还原告童开国订金5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18日起至款项付清为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因被执行人彭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童开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执行依据合法有效、执行主体明确、执行内容具体,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1050.00元,申请执行费666.00元。该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材料,限定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彭宇的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查询,到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已查封其名下车辆档案,未实际扣押,其名下房产已被另案查封,我院属轮候查封,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已执行0元,尚有执行款51050.00元未执行到位。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除房产轮候查封、车辆暂时无法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洪
审判员 道永升
审判员 徐树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勇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