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川1083执63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市金鹅镇。
法定代表人:王裕彬,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华芬,女,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黄家镇。
被执行人:周旗,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隆昌市人,住四川省隆昌市黄家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华芬、周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华芬、周旗未按已经生效的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2018)川1028民初1611号民事判决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华芬、周旗的银行存款、工资奖金收入、公积金、债权凭证、收益性权利、车辆、不动产等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扣留,并予以扣划、提取,金额以45000元为限。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车辆等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房产等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申请续封、续冻、续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魏吉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唐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