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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828民初1834号

李新建与李留元、李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07-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新建;李留元;李建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28民初1834号

原告:李新建,男,198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真(特别授权),金乡羊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留元,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

被告:李建民(曾用名李宪富),男,198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

原告李新建与被告李留元、李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受理。

原告李新建于2019年6月22日以要求诉讼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基于其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建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李新建负担。

审判员  王国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 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