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28民初1834号
原告:李新建,男,198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真(特别授权),金乡羊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留元,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
被告:李建民(曾用名李宪富),男,198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
原告李新建与被告李留元、李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受理。
原告李新建于2019年6月22日以要求诉讼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基于其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建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李新建负担。
审判员 王国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 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