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闽0181执779号

何全发、翁春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0-10-27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全发;翁春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81执779号 申请执行人何全发,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 被执行人翁春林,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原住福清市。现定居南非。 申请执行人何全发与被执行人翁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闽0181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5792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通过福清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适宜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4日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院已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拟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应当及时向本院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闽0181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陈 毓 执行员 陈明武 执行员 黄煜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连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