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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924执1640号

毛泽奇与杨永广债权转让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0-06-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毛泽奇;杨永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924执1640号

申请执行人:毛泽奇,男,195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被执行人:杨永广,男,196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申请执行人毛泽奇依据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924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永广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该法律文书确定:被告杨永广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毛泽奇支付工程款1442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442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3184元,减半收取1592元,由被告杨永广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判决主文确定的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另本案执行费208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账户已被冻结;3.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4.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5.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6.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还款,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延长履行还款义务,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祁洪标

审判员  王泰昌

审判员  龚宏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陶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