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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802执125号之一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贵城支行、林朝恒、杨丽颜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23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林朝恒;杨丽颜;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贵城支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802执1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贵城支行,住所地贵港市。

负责人:周劲波,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林朝恒,男,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

被执行人:杨丽颜,女,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贵城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8)桂0802民初225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林朝恒、杨丽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9年1月11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林朝恒、杨丽颜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土地登记、公积金登记进行调查,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杨丽颜名下车牌号为桂A×××××东风标致牌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林朝恒、杨丽颜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债权101205元(含受理费1151元)及利息、执行费1418元,全部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覃子颜

审 判 员 葛 娟

审 判 员 刘江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蒙美君

书 记 员 郑春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