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204执恢23号申请人赵某,现住包头市。被执行人李某,现住包头市。赵某申请执行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204民初2345号民事判决书,经查暂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204民初2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子敬
审判员 孙福星
审判员 剧树人(此页无正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泽华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