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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2827执376号

葛希林与曹晓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1-27
所属地区
和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葛希林;曹晓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新2827执376号

申请执行人:葛希林,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籍贯河南省新蔡县,系个体,住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曹晓芸,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籍贯四川省西充市,系个体,住和静县。本院在执行葛希林与曹晓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120650元,执行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于约定履行期间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2019)新2827执376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启明

审判员  江驰文

审判员  达 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