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新2827执376号
申请执行人:葛希林,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籍贯河南省新蔡县,系个体,住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曹晓芸,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籍贯四川省西充市,系个体,住和静县。本院在执行葛希林与曹晓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120650元,执行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于约定履行期间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2019)新2827执376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启明
审判员 江驰文
审判员 达 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