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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8刑初16号

许小建、曾兴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许小建;曾兴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8刑初16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小建,男,198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长汀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福建省长汀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汀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霖清、林珑,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兴桥,男,199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长汀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8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抓获),因涉嫌运输毒品犯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汀县看守所。 辩护人曾杨明,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检察院以岩检公诉刑诉〔2019〕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小建、曾兴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岩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景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小建及其辩护人张霖清、被告人曾兴桥及其辩护人曾杨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龙岩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被告人许小建与董小勇(另案处理)约定合伙出资购买氯胺酮(俗称“K粉”)转卖弁利。12月6日,董小勇邀集曾兴汀(另案处理)和被告人许小建等人合伙出资合计90多万元,计划通过俞如锋(另案处理)向他人购买氯胺酮,并邀集被告人曾兴桥帮忙将购得的氯胺酮运往外地。当晚,被告人曾兴桥和董小勇、曾兴汀、俞如锋在董小勇的长汀县汀州首府租住处商量购买氯胺酮事宜,被告人曾兴桥还将董小勇筹集的毒资提到其闽D×××××号凯迪拉克车上。次日18时30分许,董小勇通过俞如锋购得一袋氯胺酮并带回汀州首府其租住处与被告人许小建、曾兴桥和曾兴汀共同验货,之后,被告人曾兴桥将氯胺酮提到车上,由被告人许小建驾驶京Q×××××号奔驰小车载董小勇、曾兴汀在前方探路往江西方向行驶,被告人曾兴桥驾车随后跟行。途经长汀县古城派出所门口路段时,被告人许小建和董小勇、曾兴汀发现有警察设卡,即加速冲关逃逸,而随后驾车跟行的被告人曾兴桥被当场抓获。现场查获疑似毒品10.0179千克及毒资4.68万元等物。经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毒品疑似物检出氯胺酮成分,含量为35.0%。 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许小建主动到长汀县公安局投案。 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1.物证:长汀县公安局扣押的氯胺酮、作案车辆等物品;2、书证:手机通话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案件侦破经过、视频截图及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王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小建、曾兴桥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岩公鉴(2018)626号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汀州首府电梯监控视频等。 龙岩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被告人许小建、曾兴桥违反国家规定,贩卖、运输氯胺酮共计10.0179千克,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小建辩称没有和董小勇约定合伙出资购买K粉,只是说做生意以及没有参与共同验货,没有冲关逃逸。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鉴于被告人许小建系主动投案,当庭选择自愿认罪,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认定的主要事实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许小建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许小建当庭陈述的董小勇给其打电话时并没有说是投资买K粉,而是说做生意的辩解并不属于翻供。之所以出现讯问笔录与当庭供述不一致的原因是侦查人员在第一次讯问中存在要拿出鉴定报告许小建才改口说做K粉这种诱供情形和将许小建说的这个货可能是K粉直接记成“货”就是K粉。

三、被告人许小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首先,本案犯意的提起是董小勇、曾兴汀等人,且是董小勇已经联系好卖家,谈好购买K粉的数量、价格后才给许小建打电话。其次,许小建跟本案有关的行为仅仅是投入十万元,并根据董小勇的安排、指挥下,在送货的时候驾驶车辆,并无其他积极作为,所起的作用小。再次,从本案的预期利益分配来分析也可以佐证许小建在本案中地位最低,作用最小。

四、被告人许小建到案后积极检举他人,具有良好的认罪悔罪表现和强烈的立功意愿,系初犯。且毒品未流入社会,毒品含量相对较低,以及许小建患有疾病,家庭情况特殊。综上,请求对许小建在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下判处刑罚。 被告人曾兴桥辩称其是听从安排帮忙开车,没有参与验货。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被告人曾兴桥既没有出资,也不是犯意提起者,在本案中的作用较小,系从犯,恳请对其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曾兴桥只参与运输环节,其行为只构成运输毒品罪。

三、被告人曾兴桥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又系初犯,建议酌情从轻处罚。

四、鉴定书没有记载检验过程,无法认定检验结果是否科学、准确,存在部分瑕疵。

五、在案扣押的闽D×××××凯迪拉克轿车,虽然登记在曾兴桥妻子名下,但该车系曾兴桥亲属所出资购买,应当予以返还。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份,被告人许小建与“董小勇”(另案处理)约定合伙出资购买氯胺酮(俗称“K粉”)转卖牟利。12月6日,“董小勇”和被告人许小建等人共同出资,并计划通过“俞如锋”(另案处理)向他人购买氯胺酮。当晚,被告人曾兴桥和“董小勇”、“曾兴汀”、“俞如锋”在长汀县汀州首府“董小勇”租住处商量购买氯胺酮事宜。次日18时30分许,“董小勇”通过“俞如锋”购得一袋氯胺酮并带回租住处,与被告人许小建、曾兴桥和“曾兴汀”共同验货,随后被告人曾兴桥将氯胺酮带到闽D×××××号凯迪拉克车上。被告人许小建驾驶京Q×××××号奔驰小车载“董小勇”、“曾兴汀”等人在前方探路往江西方向行驶,被告人曾兴桥驾驶闽D×××××号凯迪拉克车随后跟行。途经长汀县古城派出所门口路段时,被告人许小建发现警察设卡,即加速冲关逃逸,随后驾车跟行的被告人曾兴桥被当场抓获。公安人员还在闽D×××××号凯迪拉克车上查获疑似毒品10017.9克及现金人民币4.68万元等。经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毒品疑似物检出氯胺酮成分,含量为35.0%。 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许小建主动到长汀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12月6日,许小建因急需用钱向其借5万元,并称他舅舅王某会转5万元给其,让其将10万元一同取出等他来拿。当天,王某通过微信转了19000元,通过转账方式转了31000元到其的建行卡里。其还凑了5万元,共10万元现金。当晚,许小建打电话说他堂弟董小勇会过来找其拿钱。过了大概半个多小时,董小勇到长汀县三元阁拿走10万元。12月7日19时还是20时左右,许小建打电话称有人拦他,他因冲卡车轮胎被扎爆了,并让其到古城前面一点接他。后来其驾驶闽F×××××号小车到古城派出所前方约500米处,电话联系许小建,许小建让其倒回到古城派出所查看是否有一辆闽D车牌的黑色凯迪拉克小车,其遂返回古城派出所,看到有辆黑色小车停在派出所内,于是将此情况电话告诉许小建。之后,其又驾车回到古城派出所前方约500米处,接到的是董小勇,后送董小勇到汀州首府。其没有接到许小建,不知道许小建怎么回来的。许小建事后解释是因为途经古城派出所时前方有辆大货车,他没有看清楚有设卡所以就冲卡了。许小建的手机号码是189××××6733和139××××1534。 经照片混杂辨认,李某确认一组照片中的8号是董小勇。 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是许小建的舅舅,平时居住于北京。2018年12月6日,许小建电话称做生意急用钱,向其借5万元,其于是添加了许小建的女朋友李某的微信,通过微信转账19000元,另外通过银行卡分2笔共转账31000元到李某建设银行的账户。2018年12月15日其向姐姐王玉兰借了京Q×××××奔驰车,之后几天该车一直由其驾驶,该车挂的是其姐夫许马荣的名字,但平时都是许小建在开。其在12月6日还是7日在北京最后一次见到许小建。 3.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检查照片,证实2018年12月7日19时47分至20时10分,长汀县公安局民警对曾兴桥驾驶的闽D×××××号黑色凯迪拉克小车进行检查,在副驾驶处查获一个标有“四特东方韵”的纸袋,纸袋内查获疑似毒品一袋,重约10.5公斤,黑色塑料袋一个,内有现金46800元,黄色塑料袋一个,内有饮料、零食。车内还查获苹果手机两部。 4.称重说明、称重照片,证实2018年12月7日22时25分许,长汀县公安局民警对查获的编号1号白色固体进行称重。因无同等容积的物证袋,民警将1号白色固体分为4袋(编号为1-4)进行称重,并对全过程录音录像并拍照,固体总净重10017.9克。 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1)2018年12月8日,长汀县公安局依法扣押曾兴桥携带的金色苹果6splus手机一部(133××××6568)、银灰色苹果6splus一部(136××××5881)、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曾兴桥随身携带的1500元、闽D×××××小车内查获的46800元、闽D×××××小车、1号白色固体进行扣押。(2)2018年12月17日,王某驾驶京Q×××××号奔驰车被民警发现并予以扣押。 6.吸毒检测尿液样本采集记录表、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照片,证实许小建、曾兴桥尿检结果皆为冰毒、吗啡、K粉阴性。 7.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2018年12月13日出具的岩公鉴[2018]626号鉴定书,证实:送检检材(闽D×××××车上查获的1号白色固体)检出氯胺酮成分,含量为35.0%。 8.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立案、受案情况。 9.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案件侦破经过,证实2018年12月7日上午,长汀县公安局筛查线索发现有人向长汀籍男子购买毒品,即立案侦查,经在古城派出所设卡对涉案小车京Q×××××及闽D×××××进行拦截,12月7日19时许,民警在古城派出所门口出示停车牌示意京Q×××××小车停车,该车加速冲卡,民警即开启阻车钉,该车被扎破轮胎继续逃逸,犯罪嫌疑人曾兴桥抓获归案,并在其驾驶的闽D×××××小车副驾驶处查获疑似毒品1袋及现金46800元。2019年1月11日10时许,许小建主动到长汀县公安局投案。 10.人员基本信息、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以及拘留证、逮捕证,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11.调取证据通知书、照片,证实:长汀县公安局向新龙洲超市西门店、金仁大酒店和汀州首府物业处调取12月7日相关视频监控,对汀州首府1号楼电梯监控视频予以截图。 经许小建在讯问笔录中辨认图一中(18:22:52)的1号是其自己、2号是曾兴桥、3号是曾兴汀。图二中(18:28:52)的1号是董小勇,董小勇手里抱的是K粉。图三中(18:45:20)的1号其自己、2号是曾兴桥、3号是曾兴汀、4号是董小勇,曾兴桥抱的是K粉,这个K粉就是董小勇和曾兴汀在汀州首府13楼董小勇租的房间验完货后,由曾兴桥抱下来的。 经曾兴桥在讯问笔录中辨认图一中(18:22:52)的1号是胖子许小建、2号是其自己、3号看不见脸,不过衣服和曾兴汀的衣服是一样的。图二中(18:28:52)的1号是小勇,他手中拿的就是12月7号查获的K粉。图三中(18:45:20)的1号是胖子、2号是其自己,当时是其拿着K粉下楼,3号看不见脸,不过衣服和曾兴汀的是一样的,4号也看不见脸,不过衣服和图二中小勇的衣服是一样的。 12.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李某62×××53中国建设银行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证实:该建设银行账户于2018年12月6日收到王某622908328461601212账户转来的21000元、10000元,同时还现金支取了71000元。 13.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王某兴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该银行账户于2018年12月6日分别转账21000元、10000元给李某62×××53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的情况。 14.历史过车查询数据报表、情况说明,证实:(1)京Q×××××号小轿车于2018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8日期间在长汀县区域内行驶经过各卡口的情况。(2)闽D×××××号小轿车于2018年12月4日至2018年12月7日期间在长汀县区域内行驶经过各卡口的情况。(3)该报表系通过福建南威卡口视频实战平台查询,因平台系统原因,会出现部分车辆类型、车身颜色、车辆品牌数据识别错误问题。 15.通话清单情况,证实:(1)许小建189××××6733、139××××1534于2018年12月的通话记录,其中189××××6733与138××××7284(情况说明证实是董小勇使用)于12月1日至7日联系频繁。其中12月6日、7日通话次数多。(2)许小建的139××××1534与151××××9009(李某)于12月8日有进行通话,与李某的180××××7189于12月6日有进行通话。(3)138××××7284与李某的180××××7189于12月6日有进行通话。(4)曾兴桥136××××5881于2018年12月的通话情况,其中7日有与157××××1104、189××××6998、159××××9823进行通话。 16.许小建的飞机票信息,证实许小建于2018年12月4日11:10在连城机场乘坐5918号航班,于当日14:00到达北京南苑机场。许小建于2018年12月6日18:55从北京南苑机场乘坐5917号航班,于当日22:00到达连城机场。 17.车辆信息情况,证实闽D×××××号凯迪拉克小车登记所有人为林小玭;京Q×××××号奔驰小车登记所有人为许马荣。 18.龙州量贩西门店购物小票,证实12月7日17时17分许小建等人在该店购买水、槟榔等物品的情况。曾兴桥指认该小票系在其驾驶的闽D×××××小车上后被查获。 19.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长汀县公安局将董小勇、曾兴汀、俞如锋列为追逃人员的情况。 20.情况说明,证实许小建的第三次讯问笔录,因长汀县看守所讯问室设备损坏的原因未能同步录音录像。曾兴桥第五次讯问笔录,因长汀县看守所讯问室设备损坏的原因未能同步录音录像。 21.视频说明,证实长汀县公安局调取金仁大酒店、龙州量贩西门店、汀州首府电梯的相关监控视频,并将视频刻录成光盘及各光盘记录的内容的情况。其中汀州首府电梯:(1) 2018年12月7日18时22分43秒左右,许小建、曾兴桥、曾兴汀等人进入电梯18时23分20秒左右,许小建、曾兴桥、曾兴汀等人到达13楼。(2)2018年12月7日18时28分30秒左右,董小勇抱着K粉进入电梯。(3)2018年12月7日18时45分10秒左右,董小勇、许小建、曾兴汀、曾兴桥等人从13楼进入电梯,其中曾兴桥抱着K粉。 22.被告人许小建的供述与辩解,供称2018年10月份,因为没有经济来源,其得知朋友董小勇来钱快,就让董小勇带其一起赚钱。2018年12月份,董小勇称想通过贩卖K粉赚钱,让其先不要投钱,等赚了钱分一些给其。12月5日,董小勇打电话说买K粉的钱不够,让其投资10万元买1公斤的K粉,到时候其能赚5、6万元。12月6日,其分别向女朋友李某和舅舅王某各借5万元,统一由李某取出,并让董小勇在长汀找李某拿钱。当晚,其坐飞机经连城返回长汀县,董小勇、曾兴汀、曾兴桥开着曾兴桥的凯迪拉克车过来接其。在车上,董小勇说要等俞如锋去拿K粉,共买10公斤,还让其将家中的京Q×××××号奔驰轿车开出来使用。其等人等了一个晚上也没有等到K粉。12月7日早上,董小勇让其去熟悉路。其和曾兴桥、曾兴汀三人开车去江西瑞金。7日中午董小勇打电话让其三人回长汀。回到长汀后,曾兴桥、曾兴汀、董小勇开着凯迪拉克也在汀州首府楼下等,其也开着奔驰在汀州首府楼下。后董小勇和曾兴汀坐上其的车,并说曾兴桥跟着俞如锋去拿货了。其三人等了一个小时左右,后来曾兴桥打电话说他没有跟着去,并让其三人去汀州首府楼下桥头接其,其开车过去接了曾兴桥。随后董小勇多次打电话与俞如锋联系。后来俞如锋开着凯迪拉克车子回来,董小勇就到凯迪拉克小车上商量事情,董小勇把钱拿回到奔驰车后备箱,董小勇与俞如锋开车一起去见K粉的卖家,其和曾兴汀、曾兴桥去金仁大酒店按摩。17时左右,其看到董小勇在结账,我们四人一起下楼,在楼下,俞如锋开着凯迪拉克小车回来。有人把钱拿到凯迪拉克车上,董小勇和俞如锋再次开着凯迪拉克小车去拿K粉,其和曾兴汀、曾兴桥一起到西门口的龙州量贩超市买水等物品。18时左右,董小勇打电话给曾兴汀说货的问题并让曾兴汀去汀州首府13楼租住处验货。然后其就和曾兴桥、曾兴汀一同到汀州首府13楼董小勇的租住处等候。过了一会儿,董小勇抱着一袋K粉回来。董小勇与曾兴汀当场以嘴舔、鼻吸等方法验证K粉的真假。验证过后,曾兴桥抱着K粉,和其、董小勇、曾兴汀一起下楼。后来其驾驶奔驰车载董小勇、曾兴汀在前方行驶,曾兴桥开着凯迪拉克车载着K粉在后方行驶。到西山下前面一点的地方时,俞如锋还打电话给董小勇说还有钱在凯迪拉克小车上,经曾兴桥确认还有钱在车上。当车子行至古城派出所门口时,其刚好从一辆大车旁边超车,并看到很多警察在附近,怕被拦其没有减速直接将车开走了。当时曾兴汀打电话给曾兴桥说有警察拦车,曾兴桥接了电话但没说两句就挂了,之后无法再接通了。董小勇他们就说出事了。听董小勇说联系贩卖K粉的事情是曾兴汀、曾兴桥联系的,欲运到广东清远卖给一个叫“小林”的人。这次购买K粉总价90多万元,其出资10万元,曾兴汀出资30万元,剩下的50多万元都是董小勇出资的。董小勇说赚钱后其可以分到5万多元,曾兴汀可以分到20万元,曾兴桥帮忙运货每公斤分1万元一共可以分到10万元,董小勇可以分到30万元左右。曾兴桥车上剩下的钱也是俞如锋忘记拿走的。被告人许小建辩解董小勇打电话时说是做生意,并没有说K粉的事情。 经照片混杂辨认,许小建确认第一组照片4号是董小勇,第二组照片8号是曾兴桥,第三组照片5号是曾兴汀,第四组照片8号是俞如锋。 23.被告人曾兴桥的供述与辩解,供称2018年11月底12月初,哥哥曾兴汀说很瘦的男子(辨认为董小勇)曾问过他有没有K粉。曾兴汀还让其帮忙开车。12月6日,曾兴汀又跟其说董小勇联系到K粉了,让他回长汀谈贩卖K粉的事情。因其缺钱表示到时候如果人手不够其也去帮忙。当晚,曾兴汀带其到汀州首府,董小同意让其帮忙,约定两兄弟可以抽18万元。董小勇还打电话叫了一个河田男子过来商量K粉的事情,后河田男子说先回去找他老板谈K粉的事情。直等到晚上11时多还没消息,其三人就出去吃宵夜。当时董小勇从家里提着一个装着购买K粉的现金的袋子给其让其放到凯迪拉克小车。吃完夜宵,胖子(辨认为许小建)打电话给董小勇,后共三人开车去拉许小建,在车上董小勇有说许小建出资10万元,还说是通过河田人去买的货。四人在西客站停车场等河田男子的消息,但一直没有等到。12月7日早上,其和曾兴汀、许小建三人开车去瑞金玩。中午,董小勇打电话叫我们回长汀。三人回到长汀,在汀州首府楼下,董小勇让其开车与河田男子一起去看货。其于是开车到汀州××正门附近,河田男子让其在这边等,他自己将其车开走了,其在那儿等候。等了快一个小时,其打电话让曾兴汀过来接其。后许小建开奔驰车载着曾兴汀和小勇过来接其。之后董小勇多次和河田男子联系。后来河田男子将其的凯迪拉克小车开回来,董小勇坐上凯迪拉克小车和河田男子谈话。约十分钟董小勇下车并将钱提到奔驰车后备箱,然后与河田男子开凯迪拉克车走了,其和曾兴汀、许小建就去金仁大酒店按摩。下午17时左右,其和曾兴汀、许小建从金仁大酒店按摩完在酒店停车场看到董小勇和河田男子,董小勇将钱从奔驰车上提到凯迪拉克车副驾驶室,然后和河田男子驾驶凯迪拉克车再次离开。其和曾兴汀、许小建到西客站旁边的超市买东西。后董小勇叫曾兴汀到汀州首府他家里再次验货。18时左右,其和曾兴汀、许小建到董小勇租住的汀州首付的房子里等董小勇。过了一会儿,董小勇提着一袋用“四特东方韵”纸袋装的K粉回来,说有10.5公斤,并用手指沾了一点尝了一下,说有点咸可能掺假了,但做K粉的厂家打了包票了。后其提着K粉与小勇、曾兴汀、许小建一同下楼,其将K粉提到凯迪拉克小车副驾驶,按照之前说好的,许小建、曾兴汀、小勇驾驶奔驰车走在前面探路,其独自驾驶凯迪拉克小车跟在后面。到西山下的红绿灯时,曾兴汀还发微信向其确认副驾驶车门位置是否有4万多元,其说有。当车子途经古城派出所门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钱大部分钱是董小勇出的,听说许小建出了10万元。 经照片混杂辨认,曾兴桥确认A组照片的8号(许小建)就是开奔驰车的胖子,B组照片中2号(俞如锋)就是河田口音的男子,C组照片中9号就是曾兴汀;一组照片中的7号(董小勇)就是其讯问笔录中所说的“很瘦的男子”、“小勇”。 曾兴桥指认闽D×××××号黑色凯迪拉克小车是其驾驶的小车,指认该小车副驾驶处的1袋“四特东方韵”纸袋包装的白色固体是K粉,重约10.5公斤。随后,曾兴桥指着闽D×××××小车内查获的1袋白色固体、2部苹果手机、现金46800元是在其小车内查获的K粉、现金等物品。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取得和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辩护人认为曾兴桥只参与运输环节只构成运输毒品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许小建供称听说曾兴桥这次帮忙运输K粉能分到10万元,而且听说下家是曾兴桥兄弟负责联系的。被告人曾兴桥供称人手不够其可以帮忙、12月6日晚董小勇他们在商量购买K粉时其在场和董小勇让其和河田男子一起去(拿毒品)等行为。监控视频显示曾兴桥将毒品从汀州首府电梯13楼提到其车上等,两被告人的供述亦可证实曾兴桥参与了验货、运输等行为。因此,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曾兴桥对整个过程的行为性质、目的清楚,并参与购买毒品、运输并欲贩卖给他人的整个环节。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因此,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许小建和辩护人认为许小建的行为构成自首的诉辩意见。经查,被告人许小建虽然主动投案,但在庭审时并没有如实供述其等人交易的是毒品这一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因此,该诉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认为两被告人属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许小建参与出资,两被告人参与拿货、验货、欲运输至异地贩卖给他人的整个交易过程,行为积极主动,不应认定为从犯。因此,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两被告人辩解没有参与共同验货的辩解。经查,两被告人均在同案人验证毒品的现场并对同案人的话语表示认可。因此,该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许小建的辩护人认为许小建的第一份笔录存在诱供或不一致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许小建在公安机关制作的第一份笔录中一开始就供称因参与2018年12月7日的K粉犯罪而来投案,并且在侦查人员没有告知鉴定意见内容前就改口说K粉的事实。故并不存在诱供情形。因此,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小建、曾兴桥违反国家规定,贩卖、运输毒品氯胺酮10017.9克,数量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两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诉辩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小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曾兴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付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2033 年12月6日止。) 三、扣押的毒品,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处理。 四、从闽D×××××小车处扣押的肆万陆仟捌佰元,属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从曾兴桥处扣押的手机二部属物证,随案存查;从曾兴桥处扣押的人民币壹仟伍百元以及银行卡,折抵财产刑。 六、扣押的车辆,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 英

审 判 员  苏素芬

审 判 员  贺 维

人民陪审员  张思辉

人民陪审员  卢河生

人民陪审员  陈文金

人民陪审员  范细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詹文富

书记员洪奕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七条【毒品的范围及毒品数量的计算】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18- -19-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