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川1921执523号

申请执行人陈明英与被执行人邓泽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0-21
所属地区
四川省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明英;邓泽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921执523号

申请执行人:陈明英,女,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执行人:邓泽权,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达州,现住四川省通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明英与被执行人邓泽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邓泽权现下落不明,2019年6月21日,申请执行人陈明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明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9)川1921执523号案件的执行。 如申请人再次申请执行,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胡燕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彭 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