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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23执19号

谭积槟、林彩飞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谭积槟;林彩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23执19号

申请执行人:谭积槟,男,1986年9月2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隆安县。

被执行人:林彩飞,女,1985年3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隆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积槟与被执行人林彩飞民间借贷纠纷等案中,于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5月21日在隆安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林彩飞的位于广西××乡塘区××大道××韵小区××楼××单元××房产。2019年5月21日,买受人罗启忠(公民身份号码:)以841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协助强制注销他项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城支行邕房预字第1××××2号)及因该房产尚未具备不动产初始登记条件,待该房产买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予以登记至买受人罗启忠名下; 二、位于广西南宁市××区××号××号楼××单元××号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罗启忠所有。该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罗启忠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农福志

审 判 员 张增廉

审 判 员 黄 遵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林

书 记 员 赵柳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