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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81执193号

霸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28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霸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占华;刘彦军;蒋海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1081执193号

申请人:霸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汉族,住所地霸州市建设东道**,联系电话13313******

法定代表人:马建群

被执行人:刘占华,男,汉族,1972年6月10日出生,住所地文安县新镇镇辛村

被执行人:刘彦军,男,汉族,1972年1月19日出生,住所地文安县新镇镇王元子村

被执行人:蒋海建,男,汉族,1973年4月24日出生,住所地文安县新镇镇西洋町村霸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刘彦军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霸民初字第87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霸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霸民初字第87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庆明

审判员  王云燕

审判员  刘华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安屏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