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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06执209号

安阳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林州市神洲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1-04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安阳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林州市神洲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刘同生;魏用连;李艳平;王志强;曲有昌;王爱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06执209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海河大道中段安阳市建设银行相州支行**。

法定代表人:王正海,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林州市神洲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刘同生,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同生,男,1955年4月7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执行人:魏用连,女,1955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执行人:李艳平,女,1973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执行人:王志强,男,1968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执行人:曲有昌,男,1970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执行人:王爱平,女,1971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执行安阳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林州市神洲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刘同生、魏用连、李艳平、王志强、曲有昌、王爱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曲友昌名下有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曲有昌名下车牌号为豫E×××**的汽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三、被执行人曲有昌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因被执行人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承担法律责任。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安阳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曲有昌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洪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