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302执761号
申请执行人:杨广琴,女,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申请执行人:周伟伟,男,199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杨桂花,女,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在执行杨广琴、周伟伟与杨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皖1302执7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东平
审判员 王秋灵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