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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302执761号

杨广琴、周伟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0-07-30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广琴;周伟伟;杨桂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302执761号

申请执行人:杨广琴,女,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申请执行人:周伟伟,男,199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杨桂花,女,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在执行杨广琴、周伟伟与杨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皖1302执7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东平

审判员  王秋灵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