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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1005执10号

吴刚、张振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07-25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刚;张振娇;杨成仁;秦晓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1005执10号申请执行人吴刚,男,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辽阳市弓长岭区。申请执行人张振娇,女,1984年6月24日出生,满族,无职业,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成仁,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丹东工务段工人,户籍地本溪市平山区,现住本溪市平山区。被执行人秦晓丹,女,198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2019)辽1005执10号吴刚、张振娇诉杨成仁、秦晓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被执行人的工资已经被本案轮候冻结,申请人同意在本案冻结生效后以长期扣划被执行人工资的方式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辽1005民初2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邸海波

人民陪审员  刘金玲

人民陪审员  单春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倩代理

书记员  徐悦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