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924执183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
负责人:邵斌,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杨定仕,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执行人:谢兴俊,女,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行依据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924民初184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定仕、谢兴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该法律文书确定:被告杨定仕、谢兴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行归还借款本金200270.31元,利息11521.47元、罚息1746.44元,合计213538.22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00270.31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085%计算,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的,利率按合同约定执行);被告杨定仕、谢兴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行支付律师费8000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行对被告杨定仕、谢兴俊抵押的位于射阳县城润洋壹品6号楼3001室房产在2400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4624元,减半收取2312元,由被告杨定仕、谢兴俊负担。另本案执行费325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账户已被冻结;3.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4.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5.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6.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还款,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延长履行还款义务,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祁洪标
审判员 王泰昌
审判员 龚宏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陶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